|
資訊 | 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正式公布,首次引入第三方評估制度10月9日,四川人大網正式公布《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21年9月29日修訂通過,將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01 物業費說漲就漲? 這14項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物業服務人可以自行調整物業費嗎?物業服務人不稱職,業主能否對其進行解聘?對此,《條例》明確了14項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6、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8、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9、在物業服務區域公共空間安裝個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識別設備; 10、物業服務區域劃分與調整; 11、實施自行管理; 12、物業費調整; 13、設立業主代表大會以及確定其職責; 14、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條例》提出,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其中,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其余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02 業主大會開不了? 街道鄉鎮應組織、指導、協調設立
《條例》明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組織、指導、協調本轄區內業主大會的設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換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1、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數達到總套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2、首套房屋交付已滿二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數達到總套數百分之二十以上; 3、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前九十日或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依法解除的。 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設立業主大會的書面報告,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公告。 建設單位未按時書面報告設立業主大會的,同一物業服務區域內二十名以上業主聯名可以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設立業主大會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業主身份證明材料。建設單位、業主、物業服務人應當對籌備組籌備工作和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給予配合,不得阻擾。雙方可以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服務質量和服務價格及價格調整方案進行評估,并公示評估結果。 《條例》還明確,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老舊小區以及建設單位已經不存在的物業服務區域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補助。 03 共有部分收益該歸誰? 設立業主共有資金賬戶進行管理 《條例》提出,利用共有部分開展經營活動,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授權業主委員會管理,也可以以合同方式委托物業服務人或者其他經營主體經營。利用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收益屬于業主共有。共有部分收益應當單獨列賬。業主大會應當設立業主共有資金賬戶,共有部分收益應當及時轉入該賬戶。共有資金賬戶由業主委員會管理。 《條例》明確,物業服務人應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收益收支情況和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使用情況,且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 04 強制業主刷臉進小區? 物業服務人的這些行為被禁止 《條例》明確,物業服務人不得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標準,擅自設置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不得擅自利用業主共有部分開展經營活動;不得挪用、侵占、隱瞞業主共有部分收益;不得抬高、虛增、截留由業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電梯檢測維修費用以及業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費用;不得泄露業主信息;不得強制業主通過指紋、人臉識別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設施設備;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不得與業主委員會成員串通,損害業主利益等。 05 物業盤踞不退場? 責令物業服務人限期移交、退出 《條例》明確,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物業服務人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費、階段工作未完成、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其他糾紛未解決等為由拒絕退出及辦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新物業服務人進場服務。 物業服務人拒不辦理退出交接手續、拒絕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的,業主可以請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物業服務人限期移交、退出?h(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責令物業服務人限期移交、退出。物業服務人有破壞設施設備、毀壞賬冊或者物業服務檔案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調查、處理。 物業服務區域突發失管狀態或者因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引發重大矛盾糾紛,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應急物業服務人,提供維持業主基本生活服務事項的應急服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確定應急物業服務人之日起六個月內組織業主依法選聘新物業服務人,協調應急物業服務人與新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 |